鄂爾多斯一地將全面取締淘汰這些燃煤鍋爐

發布時間:2020-08-07 |瀏覽次數:678

  取締燃煤鍋爐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達拉特旗空氣環境質量,切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8〕37號)有關要求,結合達拉特旗實際,現就全面取締淘汰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等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從即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之前,在達拉特旗城市建成區內全面取締淘汰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和茶水爐、經營性爐灶等燃煤設施。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擁有10蒸噸/小時及以下用于生產經營性燃煤鍋爐等燃煤設施的用戶和所有使用燃煤設施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必須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燃煤設施。燃煤鍋爐拆除原則上以不能恢復使用為標準,做到鍋爐主體移位、煙囪拆除、所有連接管道和線路切斷,并注銷鍋爐有關手續。如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實施主體拆除的,要切斷上下水和電路,拆除鼓風機、電機等主要配套設備。

  三、燃煤設施取締后,處于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且具備碰接大暖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通過接通供熱管網實現供熱;不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或不具備碰接大暖條件的,改用天然氣鍋爐、電鍋爐、空氣能機組等其他清潔能源進行供熱,達拉特旗人民政府將依據相關政策及文件精神對使用清潔能源供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補貼。

  四、逾期未按要求拆除營業性燃煤鍋爐等燃煤設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達拉特旗人民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和取締;對阻擾取締工作的相關人員,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置。

  達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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